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截止 2008 年 12 月 8 日,马德里联盟共有 84 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 |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阿尔巴尼亚 | 1995.10.4 | 2003.7.30 |
阿尔及利亚 | 1972.7.5 | |
安提瓜和巴布达 | 2000.3.17 | |
亚美尼亚 | 1991.12.25 | 2000.10.19 |
澳大利亚 | 2001.7.11 | |
奥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阿塞拜疆 | 1995.12.25 | 2007.4.15 |
巴林 | 2005.12.5 | |
白俄罗斯 | 1991.12.25 | 2002.1.18 |
比利时 | 1892.7.15 | 1998.4.1 |
不丹 | 2000.8.4 | 2000.8.4 |
波斯尼亚 - 黑塞哥维那 | 1992.3.1 | 2009.1.27 |
博茨瓦纳 | 2006.12.5 | |
保加利亚 | 1985.8.1 | 2001.10.2 |
中国 | 1989.10.4 | 1995.12.1 |
克罗地亚 | 1991.10.8 | 2004.1.23 |
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朝鲜 | 1980.6.10 | 1996.10.3 |
丹麦 | 1996.2.13 | |
埃及 | 1952.7.1 | 2009.9.3 |
爱沙尼亚 | 1998.11.18 | |
芬兰 | 1996.4.1 | |
法国 | 1892.7.15 | 1997.11.7 |
格鲁吉亚 | 1998.8.20 | |
德国 | 1922.12.1 | 1996.3.20 |
希腊 | 2000.8.10 | |
加纳 | 2008.9.16 | |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冰岛 | 1997.4.15 | |
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爱尔兰 | 2001.10.19 | |
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日本 | 2000.3.14 | |
哈萨克斯坦 | 1991.12.25 | |
肯尼亚 | 1998.6.26 | 1998.6.26 |
吉尔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拉脱维亚 | 1995.1.1 | 2000.1.5 |
莱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纳米比亚 | 2004.6.30 | 2004.6.30 |
欧盟 | 2004.10.1 |
国家 | 加入马德里协定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时间 |
利比里亚 | 1995.12.25 | 2009.12.11 |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立陶宛 | 1997.11.15 | |
卢森堡 | 1924.9.1 | 1998.4.1 |
摩纳哥 | 1956.4.29 | 1996.9.27 |
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马达加斯加 | 2008.4.28 | |
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荷兰 | 1893.3.1 | 1998.4.1 |
挪威 | 1996.3.29 | |
波兰 | 1991.3.18 | 1997.3.4 |
黑山 | 2006.6.3 | 2006.6.3 |
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韩国 | 2003.4.10 | |
摩尔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罗马尼亚 | 1920.10.6 | 1998.7.28 |
俄罗斯 | 1976.7.1 | 1997.6.10 |
圣马力诺 | 1960.9.25 | 2007.9.12 |
塞尔维亚 | 1992.4.27 | 1998.2.17 |
塞拉利昂 | 1997.6.17 | 1999.12.28 |
新加坡 | 2000.10.31 | |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斯洛文尼亚 | 1991.6.25 | 1998.3.12 |
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苏丹 | 1984.5.16 | |
斯威士兰 | 1998.12.14 | 1998.12.14 |
瑞典 | 1995.12.1 | |
叙利亚 | 2004.8.5 | 2004.8.5 |
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塔吉克斯坦 | 1991.12.25 | |
马其顿 | 1991.9.8 | 2002.8.30 |
土耳其 | 1999.1.1 | |
土库曼斯坦 | 1999.9.28 | |
乌克兰 | 1991.12.25 | 2000.12.29 |
英国 | 1995.12.1 | |
美国 | 2003.11.2 | |
乌兹别克斯坦 | 2006.12.27 | |
越南 | 1949.3.8 | 2006.7.11 |
赞比亚 | 2001.11.15 | |
阿曼 | 2007.10.16 |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2008.12.8 |
“比荷卢”为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三国联盟的简称,实际是三个“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但申请人指定这三个国家保护时,仍按一个国家对待,并按一个国家缴纳有关规费。
截至 2009 年 12 月,纯“协定”缔约方为 4 个,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苏丹、塔吉克斯坦。
截至 2009 年 9 月,纯“议定书”缔约方为 29 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荷属安的列斯、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二、 商标马德里注册与逐一国家注册之比较
马德里注册 | 逐一国家注册 | |
手续 |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国内申请人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并可以指定马德里联盟中的几个或者所有国家。 | 需要申请人按照各个被申请国的法律规定,准备不同的申请文件,向各个申请国分别递交不同的注册申请。 |
语言 | 在提交申请文件的语言上,商标局接受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的申请,即无论指定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中的哪一个,无论该国官方语言是何种,都可以向商标局提交英语或法语的商标注册申请。 | 只能按该被申请国的指定语言提交申请。 |
费用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为标准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马德里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无需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申请人只需缴纳一份基础注册费。 后期答复各成员国官方意见所产生的费用不可预见。 | 申请人每向一个被申请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都需向该国缴纳费用,各国费用有所不同。此外,在国外注册商标除了产生商标申请注册的相关规费,一般还要产生代理费和翻译费等,其费用支出远远大于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费用支出 (当然,接受的服务是不一样的)。 而且后期所产生的审查费用不可预见。 在少数国家进行注册,其公证、认证费用确实偏高,如阿联酋公证、认证程序需要 8500元人民币,但是大多数需要公证、认证的国家其费用都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
周期 |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国内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之日起,一般 6个月即可取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颁发的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当然,此商标国际注册证明只表明国际局收到了该国际注册申请,并经审查符合国际局的要求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及在国际公告上刊登。同时,该国际注册号是申请人将来办理变更、转让、续展等事项的基础。 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不同规定,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协定指定)或18个月(议定书指定)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经过12个月(协定指定)或18个月(议定书指定)的时间,就能够知道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各有关国家能否得到保护。 | 时间不等,可能会遇到一些审查期限较长的被申请国,在此类国家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到取得商标权利大概需要三四年时间, 通过逐一国家注册则要费时的多,如印度注册需要 4年左右,巴西注册需要3年,菲律宾注册大致也需要3年的时间;不过,在有些国家申请注册在一年内就可以取得注册证,如瑞士、新加坡、老挝、缅甸、德国、法国等。 |
申请人管理商标 | 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每一件国际注册商标只有一个注册号。此后该商标的所有国际注册后续业务,包括后期指定、变更、转让、删减、续展、放弃等都基于该国际注册号,并由国际局对每个国际注册商标的各阶段情况进行登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商标的国际注册号,通过国际局的网站进行查询,掌握该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各成员国的最新情况,便于申请人对于自己商标的掌握、使用和管理。 | 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注册证,在每个国家注册的情况也需要分别查询。尤其是与多国有业务往来的申请人,需持有多个注册证,更需分别查询自己商标在各国的变更、转让、续展等情况,所耗费的时间、精力也成倍增加。 |
查询 | 没有国际局查询,通常不进行查询。 | 可以按申请人需要,对指定国家进行在先查询。 申请人可以清地知道自身商标是否在该国遭到抢注,商标会有何种申请结果,在该国使用该商标是否会涉及侵权。 |
申请范围 | 申请国家仅限申请马德里协定书成员国或者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商标必须保持商标、指定商品与原属国商标完全一致。商品的选择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品牌保护,对企业在海外的多元化发展也非常不利。 | 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进行逐一注册都不需要原属国的注册基础,企业想要申请什么样的商标、想要指定何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比较自由。因此,企业才能够做到商标先于商品进入海外市场,并能够对品牌进行扩大保护。 |
注册日期的确定 | 以我国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若国内收文日起两个月内国际局未收到申请书件,以国际局收文日为准 | 通常以各国实际注册日期为准。 |
基础注册的要求 | 申请信息严格依照基础注册。 | 绝大多数国家对基础注册不作要求。 |
中心打击问题 | 有“中心打击”的风险。 | 一般不会出现“中心打击”的问题。 |
注册证 | 除了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会颁发商标注册证外,基本上各指定国不会颁发商标注册证,如果需要得到注册证明,需要向该国主管机关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而此项业务也不可避免的需要由当国代理组织办理。 | 可以取得申请国的主管机关颁发的商标注册证。 |
沟通 | 无法与各指定国商标管理机构做任何沟通。因申请严格依照基础申请,可能产生国家之间商标法律规定的冲突,降低了申请的成功率。 | 大部分国家都会发审查意见书,有些国家还会要求会见申请人了解情况,提高了成功率,对申请人非常有利。 |
权力稳定性 | 马德里申请 5年内,其在原属国的商标基础注册如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或其基础申请被驳回,则整个马德里申请失效。特别是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国际注册,有更大的潜在风险。 | 商标在哪国申请便受到中国商标相关法律管辖,除权力人严重违反该国商标法律外,商标专用权会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另外注册商标快要超过有效期时,代理事务所一般会提醒续展,这是通过马德里注册所不能实现的。 |
后期跟踪 | 如果商标被指定国家驳回或者要求补正或者被异议,国际局则只会进行通知,具体事务还要委托当国事务所进行处理,且答复官方驳回、补正和异议答辩都有时间限制,一旦遭遇上述情况则不仅是费用的问题,更有可能因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当国事务所回复官方意见而导致申请无效。另外,国际注册进入续展期时,国际局没有提醒义务,申请人如果没有及时续展则会导致整个马德里注册失效。 | 逐一国家注册一般都是通过当国知识产权事务所或者 律师 事务所进行,注册成功后不仅能够得到该国官方核发的注册证,遇到侵权问题能够及时出具专用要证明,避免损失扩大。另外,该事务所也会对此商标进行一定的关注,有侵权或他人恶意注册等问题出现时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