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巴黎公约途径及PCT途径,以下将对这两种途径作简单介绍。
一、巴黎公约途径
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简称,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到2004年12月底,缔约方总数为168个国家,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因此它没有排除专利权效力的地域性。
公约在尊重各成员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国的立法,使之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条款是:
(1)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
(3)独立性原则。申请和专利授权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根据这个原则,申请人要取得某一国家的专利,必须到该国去申请,经该国专利局批准,才能取得专利权。 另外,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专利权;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两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对于申请人来说,我们最通常用到的就是优先权原则,即我们可以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限内,向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申请,而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优势在于:
(1)迅速快捷,可能在某些国家较快获得批准,并就此可以将专利权许可、转让和用于其它目的。
(2)可能在某些国家获得专利权后,可以用来充分说服其它国家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的理由,例如德国专利、欧洲专利等就可用于此目的。
(3)如果只计划向一到两个国家申请专利,则采取此途径的费用相对较低,而且由于专利制度独立性的特点,申请多个国家的专利可能会在某些国家获得批准,至少可在某些实行登记制的国家获得批准。同时也需要注意: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在先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已超过在先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但在先中国专利申请尚未公开,则在其公开之前也可以向外国申请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3)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需准备该国所接受语种的申请文件,因此,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留出较为宽裕的时间,以准备外国申请文件,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